第一條 為規范吉林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投資活動,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益性,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吉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以及集團公司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所屬企業特指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資、控股企業(包括:吉林省長吉圖投資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旗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吉林省長吉圖開發建設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吉林省長吉圖開發建設現代農業投資有限公司、吉林省長吉圖開發建設物流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所屬企業在我國境內和我國境外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實施投資的行為(以下簡稱境內投資、境外投資)。具體包括:
(一)固定資產投資;
(二)產權收購;
(三)長期股權投資;
(四)其他投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是指:
(一)所屬企業境內主業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或境內非主業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分期實施的投資項目,總投資按照項目各期投資總和計算;
(二)按國家現行投資管理規定,需由國家及省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
(三)企業資產負債率超過70%且投資500萬元以上,仍需通過銀行貸款等債權融資來解決項目資金的投資。
第五條 所屬企業必須依法制定并執行投資管理流程、投資決策程序、投資風險管控等投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經董事會(或最高決策機構)通過后,報集團公司備案。集團公司依法對所屬企業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所屬企業投資活動和集團公司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
(二)符合國家、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突出主業,有利于提高核心競爭能力;
(四)投資規模與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實際籌資能力和財務承受能力相適應;
(五)嚴格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充分進行科學論證,市場競爭性行業投資的預期投資收益不低于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六)符合境外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政策和當地習俗。
第七條 所屬企業應依據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年度投資規模與合理的資產負債率水平相適應。所屬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應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年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投資主要方向、目的和結構分析(主業與非主業投資比例);
(三)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股權結構、投資地點、投資額、融資方案、風險分析、投資收益、實施年限等。
第八條 所屬企業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度投資計劃及決策程序性文件向集團公司報告。所屬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項目,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
第九條 投資審批
(一)所屬企業非重大投資項目自行履行決策程序,并在決策后及時報集團公司備案,未經集團公司備案不得實施。
(二)所屬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報集團公司審批,履行以下程序:
1.初審
所屬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根據發展戰略和年度投資計劃提出項目(或投資)建議書,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室初審,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是否繼續推進。原則上15個工作日予以答復。
2.復審
初審通過的重大投資項目,由所屬企業進行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和專家論證等必要程序并履行內部決策后,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室復審。原則上5個工作日予以答復。
3.審批立項
復審通過的重大投資項目,由集團黨委、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必要時進一步充分論證后,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或更高決策機構)決策審批立項。
第十條 復審或備案時,所屬企業要填寫《所屬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備案申報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境內投資
1.申請審批、備案的重大投資項目的請示文件;
2.年度投資計劃;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報告;
4.專家論證意見;
5.所屬企業投資決策程序性文件;
6.集團公司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二)境外投資
除上述材料外,還需以下材料:
1.項目所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境外投資合同和境外企業公司章程(草案)、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
3.證明合作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有關文件;
4.中介機構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和風險防范報告。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對所屬企業申請備案或審批的投資項目,履行股東職責,按決策程序提出具體意見。
(一)對所屬企業上報備案的投資項目,集團公司自收到備案的項目材料10個工作日內(需由集團公司組織論證的項目,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給予答復。符合備案要求的,在《所屬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備案申報表》簽署“同意備案”意見;對存在問題的給予提示。
(二)對所屬企業上報審批的投資項目,集團公司召開董事會(或更高決策機構),以決議的形式批復項目是否通過。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審批通過的重大投資項目,由所屬企業配合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室完成向省國資委備案工作;非重大投資項目,在集團公司完成備案后,所屬企業配合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室向省國資委報告。
第十三條 所屬企業重大投資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說明情況,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一)總投資額調整幅度超過20%;
(二)資金來源發生變化;
(三)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四)投資合作方違約損害了股東權益;
(五)投資項目審批后超過一年未實施;
(六)投資項目需中止、終止和退出時。
第十四條 所屬企業自行決策的投資項目,應嚴格履行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做好項目的市場調研、盡職調查、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和防范等工作,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和財務、法律等專業顧問的作用,充分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提高投資決策質量。所屬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集團公司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需投資的,由集團公司報省國資委批準。
第十五條 根據國家境內外投資管理有關規定,需由國家及省有關部門批(核)準的重大投資項目,所屬企業應當將有關報批文件同時抄送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承擔的政府重大專項任務和重點建設項目,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另有要求的,依其要求。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建立所屬企業投資統計分析制度,對重大投資項目設立檔案。所屬企業每月5日前向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室報送投資計劃完成情況,每季度報送季度分析材料。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后評價實行分級管理。集團公司負責項目后評價的組織和管理;所屬企業負責項目竣工驗收(或投資完成)后,進行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并配合集團公司具體實施項目后評價。所屬企業應于重大投資項目完工投產或股權投資完成6-18個月內,向集團公司上報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由集團公司選擇典型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對所屬企業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所屬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所屬企業相關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所屬企業,集團公司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所屬企業監事會負責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集團公司報告有關情況。集團公司紀檢監察、內審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履行相應監管職責。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企業策劃部負責解釋。國家出臺新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本辦法按新規定另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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